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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中国矿业行业自律公约》的通知
2026-07-024

《中国矿业行业自律公约》

本公约的核心价值理念是:诚信守法、绿色安全、守正创新、兴业强国。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  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。矿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,关乎国家发展全局与资源安全命脉。全行业应立足国家战略大局,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,统筹发展和安全,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、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资源保障。

第二条 为充分发挥中国矿业联合会(以下简称中国矿联)的行业自律功能,维护矿业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,建立健全矿业行业自律约束机制,规范矿业全产业链从业行为,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,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和矿山智能化理念,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,依据《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》(民发〔2014〕225号)《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》(MZ/T212-2024)等有关文件要求及中国矿联章程,结合矿业行业发展实际,制定本公约。

第三条 本公约适用于中国矿联及所有会员单位,倡导全国从事矿业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、从业人员自愿加入并遵守本公约。行业从业者应自觉将本公约作为经营活动和从业行为的准则,主动接受行业自律监督,共同维护矿业行业良好发展秩序。

第四条  中国矿联为本公约的发起和实施机构,负责公约的组织执行、信息传递、争议调解等工作。

第五条 本公约的基本原则:以维护国家利益、行业整体利益和公约成员合法权益为目标,实行守法合规、诚信经营、公平竞争、协同共治、绿色低碳、集约高效,助力矿业高质量发展。

第二章自律规范

第六条 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涉矿领域法律法规,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、勘查许可证/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,按证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,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第七条  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,遵守执行《绿色矿山公约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,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;大力发展循环经济、低碳经济,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,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。

第八条  坚持节约综合利用矿产资源,优化开采工艺和开发利用方案,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、开采回采率、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。

第九条 推进行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,鼓励科技理论创新和技术研发,积极推广高新科技成果、先进工艺和智能制造技术在矿业领域的应用;积极参与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制定,提升矿业行业整体科技水平和产业转型升级能力。

第十条 坚守安全生产底线,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全流程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,保障矿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开展。

第十一条  加强矿业行业内部协同协作,在资源信息共享、技术交流、产业链配套、地质环境治理等方面凝聚行业合力,共同应对市场波动、开发风险等行业共性问题。

第十二条 自觉履行社会责任,积极参与乡村振兴、公益慈善、科学普及等社会事业,推动矿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融合发展。

第十三条  反对垄断、低价倾销、虚假宣传、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,维护矿业行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。

第十四条  恪守诚信原则,规范矿业项目合作、矿产品交易等合同管理,依法订立、全面履行合同约定;按要求如实向相关管理机构报送行业统计数据和经营信息;严格保护矿业企业商业秘密和未公开行业信息。

第十五条 切实保障矿工合法权益,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,开展矿工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指导,改善矿工生产环境与生活条件,切实维护矿工身心健康。

第十六条  规范国际矿业合作与交流行为,积极践行“一带一路”倡议,遵守国际通行规则和所在国法律法规,合法合规开发利用境外矿产资源;自觉履行ESG标准(环境、社会、公司治理),服务国家战略,筑牢矿产资源安全屏障;维护中国矿业企业国际形象,协同应对境外矿业经营中的共性问题,保障境外矿业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
第三章公约执行

第十七条  中国矿联履行以下监管职责:

(一)主动宣贯国家涉矿领域法律法规、产业政策及行业自律要求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合理诉求和行业发展建议;

(二)在会员单位内组织开展公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;

(三)协调解决会员单位之间的经营争议和纠纷,提出调解意见和解决方案;

(四)组织开展行业诚信自律评价,建立诚信档案,记录诚信和违规信息。

第十八条  各会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公约各项条款,相互监督。

第十九条  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或纠纷时,应本着互谅互让、平等协商的原则自行解决;协商不成的,可单方或双方向中国矿联提出调解申请,接受调解结果。

第四章附则

第二十条  本公约经中国矿联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向社会公开发布。本公约由中国矿联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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